簽訂和約


五國和約(意大利、芬蘭、匈牙利、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1945年9月,英、美、蘇、法四國外長於倫敦舉行會議,商討對軸心附庸國之和約,因意見分歧,未有結果。同年12月,英、美、蘇三國外長再集於莫斯科,商討對五國和約程序的問題,1946年4月,四外長在巴黎集會,擬成和約草案。1947年2月10日,聯合國51個會員國於巴黎正式對意、芬、匈、保、羅五國分別簽訂和約。

對意和約重點

  1. 意大利須放棄所有非洲殖民地,承認阿爾巴尼亞和衣索匹亞之獨立,歸還戰時來自法國的土地,割一部分土地予希臘和南斯拉夫

  2. 把的里亞斯德港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暫管,為國際自由市

  3. 賠款3億6千萬金元

對芬和約重點

  1. 把百沙摩割予蘇俄

  2. 把包沙拉烏軍港租予蘇俄50年

  3. 賠償蘇俄軍費3億金元

對匈和約重點

  1. 把佔領捷克和羅馬尼亞的領土歸還原主

  2. 賠款3億金元

對保和約重點

  1. 保有戰前領土

  2. 賠款 7000萬金元

對羅和約重點

  1. 地比薩拉比亞和布哥維納北部割予蘇俄

  2. 把多布魯甲的南部劃歸保加利亞

  3. 賠償蘇俄軍費3億金元


對日和約

簽訂經過

        兩國對和約之締結有不同的主張美國主張由遠東委員會13國舉行國際會議,共同草擬和約,一切議案以三分二多數通過。蘇聯則主張由中、英、美、蘇四國外長舉行會議,一切以案必須全體一致通過。

        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欲扶植日本成為對抗共產主義的盟國,國務院指派杜勒斯為對日和約的代表,與各盟國個別磋商,草擬對日和約。1951年9月4日,美、英、法、蘇等51國代表(中國因美、蘇反對而末被邀請,緬甸、印度和南斯拉夫因不滿草而拒絕出席)於舊金山(三藩市)舉行會議,大會先以48比3(蘇、波、捷)通過英美聯合提出之程序案,禁止對和約條文再作修改。1951年9月8日,48國代表簽署對日和約(蘇、波、捷未有簽字)。

舊金山和約之主要內容

  1. 日本須放棄台灣、澎湖群島、南庫頁島、千島群島和其地太平洋屬島之主權,並放棄過去在中國領土之特權。

  2. 本承認韓國獨立

  3. 本同意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為聯合國管地,繼續由美國托管

  4. 日本同意與其他尚未簽約的交戰國個別簽訂內容與本約相似之雙邊和約

  5. 各國鑒於日本缺乏賠款之能力,因此不再提出賠款要求,但日本應以其工業技術協助戰時飽受損害之國家作為「服務賠償」

        和約簽計之同日,美日另簽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把日本的國防置於美國之保護下,日本同意美國之海陸空軍無限期駐防於國土之上,如無美國之同意,拒絕其他國家在日本建立軍事基地。與德國不同,日本並沒有被分割,1952年4月,經過7年的佔領,盟軍全部撤離日本,日本再次成為獨主自主的國家。


對德和約

對德和約的主要內容

  1. 把德國分成四部分,由英、美、法、蘇佔領

  2. 德國把東普魯士割予波蘭和蘇聯,把但澤市割予波蘭

  3. 德國在戰時吞併的一切領土一律歸還予原來所屬的國家

  4. 為防止德國再侵略,應徹底消滅納粹黨,納粹領導人一律被處決或監禁,德國會被解除武裝,其教育制度也會進行改革